来源:望都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08-29 18:01:09 阅读量:2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车辆开支,更好的服务纪检监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按工作性质进行调配,并建立行车档案,专车专责,一车一档。
第三条 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调配的原则,实行车辆出勤派车制,严禁公车私用,所有公务出行用车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规范填写派车单方可出车,用车完毕之后,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车况并交还钥匙。
第四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派车:
1.进行执纪监督、审(调)查工作;
2.参加市级以上大型会议;
3.需要到市级以上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领取文件等;
4.紧急接待活动和有公函的公务接待;
5.其他正常公务活动。
第五条 用车单位要据实填写出车原因、时间、行程等内容,存入公车使用管理台账。
第六条 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除正常公务外,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执行非工作时间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公务车辆封存停放在单位。因违规使用公车,一经发现,严格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机关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要据实填写加油数量及金额并签名,严禁代签或为无关车辆加油。
第八条 车辆送厂维修、保养,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单位实施维护和修理。不得进行超标装修,不得添置增强娱乐性、提升舒适性的配件设备。
第九条 公务用车由指定的具有驾驶资质人员驾驶,严禁非指定人员驾驶公车。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车容车貌,自觉树立“安全第一”、“搞好服务”的思想,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服从办公室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条 公车外出,要严格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车辆驾驶相关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损失和事故,根据责任认定予以处理;因违反交通法规受到处罚,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中共保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保定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8012493号-1